英国枢密院(英语:Privy Council),全称国王/女王陛下最尊贵的枢密院(英语:His (or Her) Majesty's Most Honourable Privy Council),是英国君主的顾问机构。
发展沿革
编辑机构前身
11世纪,在英国威廉一世时期,为强化王权,御前会议应运而生,威廉为了国内政治的稳定,同时也为了最大限度的争取英吉利旧贵族的支持,保留了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贤人会议,许多英吉利的旧贵族继续留在宫廷和政府中,御前会议成为一个按照封土—封臣这一封建组织原则建立起来以君主为核心、服务于王的封建机构。13世纪,枢密院的前身咨议会产生。1234年的“咨议官宣誓”为咨议会确立的标志。在早期,咨议会向君主宣誓效忠但并不享有体制上的合法地位。亨利八世统治时(1509年-1547年),咨议会开向枢密院过渡。动乱频频、王权羸弱的政治状况是咨议院得以长期保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1534年起,克伦威尔开始改组咨议会,将枢密院委员会的规模缩小,使它能有效的为王室服务,咨议会在其内部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固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
正式成立
都铎王朝前期,1540年左右,英国的枢密院体制正式确立,此时枢密院处理的事务极为庞杂,事无巨细,涉及到王国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枢密院负起了相当的立法和司法责任,使它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行政机构。爱德华六世时(1547年—1553年),枢密院规模急剧扩大,1553年通过了《枢密院议政方案》,建立了一个20人的枢密院,政府官员占据枢密院的大多数。1540年,枢密院书记官在成为了一个具体的职位。玛丽一世1553年即位时,为稳定政局,玛丽女王保留了枢密院机构的原有成员,又新增枢密院职位收买或奖赏心腹宠臣,致使枢密院人员再次膨胀,王位稳定后后对枢密院进行大换班,撤换改革派代之以反改革派人物,枢密院成员至少达到44人,大多数人没有明确职务,成立了10个临时的委员会。1558年,伊丽莎白一世成为英国女王后着手对枢密院进行了改革,将其成员减到12-18人之间,组成一个包括财政大臣和国务大臣在内、总数不超过4-5人的小型核心班子,主管政府大部分工作。他们定期议事,内容通常不对枢密院其他成员公开。枢密院规模的扩大影响了枢密院的效率,过多的人数给会议的召集带来了麻烦,也使意见难以统一,决策难以形成。为此,政府在枢密院内部设立了各种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的是外交委员会。而外交委员会被视为内阁的前身。1642年,随着英国内战的爆发,枢密院一度销声匿迹,但枢密院从未被正式废除。英国内战结束时,君主制、上议院和枢密院均被废除。剩下的议会院,即下议院,设立了国务委员会来执行法律并指导行政政策。理事会的四十一名成员由下议院选举产生;该机构由奥利弗·克伦威尔领导。1653年,克伦威尔成为护国公,议会成员减少至13至21名,全部由下议院选举产生。1657年,下议院授予克伦威尔更大的权力,该委员会后来被称为护国枢密院,其成员由护国公任命,并须经议会批准。1660年,英国议会基本剥离了枢密院的司法权,使其变为一个政治性的机构。1661年查理二世复辟后,枢密院得到恢复,其活动也趋于正规化,会议频繁、定期地召开,会议议题也十分广泛,除了战争、结盟、媾[gòu]和等外交事务以外,还包括财政税收、国内治安、议会召开等事宜。许多问题在外交委员会商定之后才提交枢密院。随着18世纪和19世纪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君主根据大臣的建议行事,枢密院成为君主和当时政府之间的行政纽带,其职能有限,许多权力转移到内阁。1701年的汉诺威王位继承法试图让枢密院重新掌权,但未获得成功。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正式合并,二者枢密院也合并。
维多利亚女王举行的枢密院会议
1714年国王乔治一世继位时,内阁委员会已经完全掌握了枢密院的职能,此后在1786年恢复的贸易委员会,1871年成立的地方政府委员会,1889年成立了的农业委员会,逐渐演变成现代政府部门。此后,枢密院仍保留了一部分职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曾处理了加拿大和纽芬兰之间的边界争端。1947年后,英国的许多殖民地和附属地纷纷独立,其中许多国家很快就废止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上诉管辖权。
机构职能
编辑枢密院的事务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特权事务和法定事务。特权事务:在没有立法将责任分配给某一大臣的情况下,枢密院为大臣向君主提供建议提供了一个机制,因为根据宪法,君主只根据这些建议行事。法定事务:议会法案赋予君主(枢密令)或枢密院(枢密院令)制定命令的权力。英国君主可根据枢密院的建议发布枢密令(Order-in-Council)。枢密令一般由政府,而非君主所撰写,作用主要是制定简单的政府规例和作政府任命。除枢密令外,也有一种枢密院令(Orders of Council),由枢密院的成员制订,而且不须君主的干预,枢密院令根据《国会法案》的特殊权力所签发,主要为公众机构制订规章。另外君主会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特许状可为公司赋予特别地位,也可为市镇赋予自治城市(city)或自治市镇(borough)的地位。枢密院处理广泛的事务,其中包括铸币和银行假日日期。对于英国本土,枢密院基本上不再具有司法职能,对于一些英联邦国家和英国海外领地,终审权仍然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国枢密院是英国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以及保留向女王陛下会同枢密院上诉的英联邦国家的终审法院,包括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布达、伯利兹和图瓦卢等。2021年,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共受理58个案件,审理41个案件。
机构设置
编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初是大英帝国民事和刑事上诉的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偶尔也会听取一些教会法院的上诉,包括教会专员法院、坎特伯雷拱门法院、约克大法官法院、战利品法院和五港海事法院。委员会由五名法官审理联邦上诉,三名法官审理其他事务。这些法官通常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最高法院共用一座大楼。
泽西岛和根西岛事务委员会
泽西岛和根西岛事务委员会是批准海峡群岛立法的机构,该委员会由司法大臣和枢密院议长组成。
苏格兰大学委员会
苏格兰大学委员会定期审议对四所古老的苏格兰大学章程的拟议修正案。 1889年《苏格兰大学法》规定了其成员法定人数为三人,实由苏格兰首席部长、最高民事法院院长和辩护律师组成。
1877年皇家办公室法委员会
1877年皇家办公室法委员会由大法官、枢密院大臣和一名国务大臣组成。
大学委员会
大学委员会负责审议针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及其学院制定的章程的请愿书,1877年《牛津和剑桥大学法案》规定了其成员法定人数为三人,其中一名必须是大法官或司法委员会成员。
男爵委员会
男爵委员会于1910年根据枢密院令成立,负责审查列入男爵名册的可疑申请。委员会有几名当然成员,包括枢密院议长和内政大臣,另外还有自行任命的成员。
特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审议和报告皇家特许公司章程的请愿书,并批准对特许机构细则的修改,正常法定人数为两人,除非有关法规规定法定人数为三人。
枢密院顾问委员会
枢密院顾问委员会研究具体的问题,独立于枢密院办公室,不直接向君主枢密院议长报告。例如巴特勒委员会(军事干预伊拉克前的情报部门运作)、奇尔科特委员会(截获材料的使用),以及2010年成立的负责调查英国情报官员是否参与了对被拘留者实施酷刑的行为的调查委员会。
机构成员
编辑组成
枢密院成员称为枢密院顾问(Privy Counsellors),由英国君主根据首相的建议进行任命,枢密院成员为终身任命,成员人数没有固定数量,包括现任和现任内阁成员、议长、主要政党领导人、大主教、各种高级法官以及其他高级公众人物,王位法定继承人以及英国国教会地位最高的三位人士,即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和伦敦主教,也会获枢密院聘任,一些高级法官,如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的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的法官和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内庭法官都会被聘任为枢密院顾问。枢密院办公室的部长级负责人是枢密院议长,在下议院内一些党派的党魁、一些在内阁以外供职的高级官员和部分资深的下议院议员也会被任命为枢密院顾问,来自英联邦的官员也会获任命为枢密院顾问。君主在按照议会的建议行事时,被称为“国王会同议会”或“女王会同议会”,具体取决于在位君主的性别。新任命的枢密顾问的入职仪式以非公开形式举行,需要亲吻君主的手。截至2024年4月,枢密院有700多名枢密院成员。
任期
枢密院成员为终身任命。但英国君主可以将某人从枢密院中除名,或枢密院成员自行离职。
权力
枢密院顾问成员均享有“尊敬的阁下”的前缀,统称为陛下最尊贵的枢密院全体大臣。其有权在辩论期间坐在上议院议事厅君主宝座的台阶上。而在每届国会开幕时,身兼顾问官的下议院议员可以继议长和下院之父(连续任职时间最长的议员)后作效忠宣誓,然后才到其他议员。
会议
枢密院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英国君主主持,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每次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三人加上议长,在会议时君主保持站立,其他成员不得坐下,枢密院书记官出席会议,并确认君主对会议相关措施的同意,并记录出席者的姓名,在会议中,枢密院议长会读出一系列等候通过的法令,而君主只需说“同意”便可。法定意义上,英国内阁本身也是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现任部长每月都会参加枢密院的会议。枢密院会议只会在君主宣布大婚,或君主驾崩的情况下,才要求全体成员出席。在君主被选出,枢密院会联同上议院的灵职议员、俗职议员、伦敦城市长、伦敦城市府参事和英联邦代表,发表公告,宣布继任君主登基。枢密院会在特别召开的会议中宣告继任君主登基,并见证君主宣读法定誓词,而这会议则称为登基会议(Accession Council)。
现任领导
编辑百科词条作者:小小编,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lopedia.cn/3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