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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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在中国学位结构中为基础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本单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学士学位是目前通行的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对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学士学位反映了本科生所能够达到的学术水平,也是衡量中国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201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

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在中国学位结构中为基础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本单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学士学位是目前通行的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对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学士学位反映了本科生所能够达到的学术水平,也是衡量中国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201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首次提出“对于优秀的本科生可以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启了荣誉学士学位制度。

学士学位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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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士学位

英国

英国最早建立了荣誉学位制度,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一些英联邦国家或者曾经是英属殖民地的国家(例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沿袭了英国的荣誉学位制度。通常荣誉学位仅仅是结合学生的学习成效,包括成绩及学术水平,确定学位类型。英国的本科学位分级比较复杂,荣誉学位又分出不同的等级。以牛津大学为例,荣誉学位分为一等荣誉学位(1st class degree),二等一或二等上荣誉学位(2:1 degree or Upper—second class degree),二等二或二等下荣誉学位(2:2 degree orLower-second Class Degree),三等荣誉学位(3rd class degree/pass)。

澳大利亚

19世纪晚期,英国的荣誉学位制度被引入澳大利亚,并且是完全复制了苏格兰模式,即修满三年学士学位课程且成绩合格即可授予普通学士学位,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年荣誉学年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美国学士学位

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开始探索通过“荣誉教育项目”培养优秀大学人才。美国过半的院校是私立大学,其中不乏排名前列的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大学、加州理工学院、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名校,而公立院校中包括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密歇根大学、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等世界一流名校。

顶尖私立名校的荣誉学位制度

由于这些顶尖名校的学生学业水平普遍较高,教育资源丰富,学生培养过程主要采用小班教学,因此荣誉学位制度主要是体现优中更优的认可程度,即为纯粹的荣誉。

公立院校采用的荣誉学位制度

由于公立院校致力于普及高等教育,因此学生生源的水平和质量与顶尖私立院校存在明显的差别。随着教育普及化逐步实现,公立院校开始探索如何能够给少数杰出的学生提供更好的资源和更有力的支持,基于此,公立院校推出了有别于私立名校的荣誉学位制度,并且美国大部分公立院校所采用的荣誉学位制度更具代表性。1966年,美国成立了全美高校荣誉教育理事会(National Collegiate Honors Coun—cil,NCHC),旨在为全美的荣誉教育提供服务。截至2016年,全美共有约900所高等教育机构成为该机构成员,荣誉学院有针对荣誉学生的完整的培养方案,学生要获得荣誉学位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包括荣誉课程的完成质量及研究工作产生的荣誉论文质量。

中国学士学位

中国近代的学位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1年,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效法美制,草拟并制定《学位授予法》,设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于1935年施行。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1954~1957年、1961~1964年及1965~1966年三次尝试设置学位制度未果。

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 年1月1日起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学位条例。

198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了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例,至此中国本科学士学位制度开始规范化运作并踏入崭新发展阶段。从学位条例颁布至今近40年时间里,中国学士学位结构受一系列因素影响,不断发生着演变,其总体表现出纵向延伸 、横向发展和对外扩展并行的发展特征 。

纵向延伸

(学士学位结构的体系化)

40年来中国本科学士学位结构发展的基本路径是纵向延伸,不断扩充发展。198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国务院批准创立。1983年,经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部分高校开展向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社会人员授予学士学位的试点工作。1988年、1989年、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相继颁布了《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文件成为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1998年,清华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北京邮电大学被教育部批准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并对符合要求标准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2008年,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做了明确规定。至此,中国形成了多渠道、多途径的学士学位申请制度,形成了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代远程教育构成的体系化学士学位基本结构。

横向发展

(学士学位结构的层级化)

1987年《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使高校新增第二学士学位设置。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设置建筑学专业学士学位,形成了本科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并行的局面。2019年,教育部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取消第二学士学位,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而后202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印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废而又立”。经过上述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实施,学士学位类型由单一走向多元,学士学位结构朝着层级化方向演变,逐渐形成以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为核心,本科学术学位向专业学位,“单学位”向“双学位”即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层级化延展的发展过程。

对外扩展

学士学位结构的国际化)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学士学位制度改革凸显出与国际学位制度接轨的特征,学习借鉴国外学位制度做法,重视学位的国际对等与认可,强调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来华留学生数量、国内外高校联合办学项目日益增加。为此,学位委员会分别于1991年、1996年先后颁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中国学位试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对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和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士学位授予作出明确规定。经过多年发展,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并承认的国际合作办学授予学士学位项目已启动了几百余项,成效显著。至此,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授予学士学位成为中国学士学位重要类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学士学位结构朝着国际化方向演变。

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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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年~2021 年中国学士学位制度建设

文件名称颁布日期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01标志现代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
《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1981-02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定做了具体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制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体系。
《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1981-12进一步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标准。
《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1987-05明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标准。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1987-06对高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1988-11规范了高校对成人数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中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10开始探索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试点工作。
《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1992-01对本科毕业证及学位证分开制发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1996-01明确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学位投予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数育法》1998-08对学业标准和学位授子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1999-02加强了省级政府对本区学位管理的统筹权。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2规范和明确了独立学院学位投予工作。
《关于在学位授子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0-02进一步明确学位授予中道德法纪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2019-07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的授予与管理工作。
《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2021-11对职业院校的学位授予作了详细规定。
注:以上信息参照

重要改革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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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学位条例颁布

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 年1月1日起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学位条例。

学士学位制度规范化运作

198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了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例,至此中国本科学士学位制度开始规范化运作并踏入崭新发展阶段。

形成了体系化的学士学位基本结构

2008年,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做了明确规定。至此,中国形成了多渠道、多途径的学士学位申请制度,形成了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代远程教育构成的体系化学士学位基本结构。

学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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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士学位分为13个学科门类,每个门类下包含许多学科专业。而在每个学科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前,都要通过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工作。包括哲学学士学位、经济学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历史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工学学士学位、农学学士学位、医学学士学位、军事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

学位与学科对应表

学位学科
哲学哲学
经济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法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
教育学教育学、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体育学
文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
历史学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
理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地质学、生物学、系统科学、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生态学、统计学(可授理学、经济学学位)、
工学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冶金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城乡规划学、景园林学(可授工学、农学学位)、软件工程、生物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公安技术、网络空间安全
农学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畜牧学、兽医学、林学、水产、草学
医学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中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特种医学、医学技术(可授医学、理学学位)、护理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军事学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军队指挥学、军事管理学、军队政治工作学、军事后勤学、军事装备学、军事训练学
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艺术学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可授艺术学、工学学位)
注:以上信息参考

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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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没有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授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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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类。

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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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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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2. 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3.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 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 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 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4.各学位授予单位领取空白学士学位证书后,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对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的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

5.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除发给他们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外,同时发给英文或法文译文副本。

东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内页)

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书封面

相关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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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学士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双学士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联合学士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作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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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相关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才能授予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士学位授予需满足成绩优良的前提条件,即“优良”授予的原则。因此,学士学位的授予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有利于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这说明了学士学位在大学本科教育中占据了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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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学士学位历史沿革
  2. 国际学士学位
  3. 英国
  4. 澳大利亚
  5. 美国学士学位
  6. 顶尖私立名校的荣誉学位制度
  7. 公立院校采用的荣誉学位制度
  8. 中国学士学位
  9. 纵向延伸
  10. 横向发展
  11. 对外扩展
  12. 相关条例
  13. 重要改革节点
  14. 第一个学位条例颁布
  15. 学士学位制度规范化运作
  16. 形成了体系化的学士学位基本结构
  17. 学位分类
  18. 授予单位
  19. 授予对象
  20. 授予条件
  21.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22.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23.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24. 学位证书
  25. 相关学士学位
  26. 辅修学士学位
  27. 双学士学位
  28. 联合学士学位
  29. 作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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