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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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指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要约需满足:(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人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确定;(4)要约应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原则上,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要约指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由至少两人作出的内容上一致的意思表示组成。人们将时间...

要约指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要约需满足:(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人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确定;(4)要约应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原则上,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

含义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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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指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由至少两人作出的内容上一致的意思表示组成。人们将时间上的第一个意思表示称为要约,将后一个称为承诺。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双方就交易目的及其实现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常规方式。要约与承诺结合构成一个法律行为,要约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承诺人)。“要约”“承诺”作为规范概念,在其相关规则的构建中可以纳入立法者的基于法律技艺与价值取向所作出的判断,起到规范和引导实践、解决现实问题的作用。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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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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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人,指的是外界能够客观确定的人,可以是本人或代理人。该要件有两层含义:一是要约的意思是要约人自己的真实想法;二是应明确发出要约的人具体是谁,即表明要约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只有发出要约的人是确定的,受要约人才能进行承诺并且成立合同。如自动售货机属于要约,因为其是特定人所设置的。2、要约人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在一段时间内就要受到要约的拘束。这意味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约束,在一定条件下不得撤销、 限制或变更要约;向特定人发出的标的特定的要约,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该要约或订立合同;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应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合同成立,否则就是违约。判断当事人发出要约是是否具有受到拘束的意思,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即按照受要约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例如,商店橱窗里的作展览用的商品,即便明码标价,也不是要约,因为出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仅具有展览的意思,没有将其商品销售给任何一位买受人的意思。3、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确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学理上认为,所谓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可成立,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要约应当具备成立合同的最低限度的内容,而这依不同的合同类型有所不同,应依具体的合同类型具体把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视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买卖合同,除了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外,还应当包括价格。例如,如果出卖人发出要约出卖他所要岀[chū]卖的一个标的物, 但是却没有提出他的销售价格,而且,具体情况也不能表明他的销售价格,这种情况下要约的内容便缺乏确定性。再如,某商场在某广告上称:“国 庆期间本商场部分商品六折销售,欲购者从速。”这份广告中标的不明确,也不是要约。4、要约应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人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前者指特定要约,后者指公众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是在要约中明确表示其是一项要约;二是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例如自动售货机就属于公众要约。

要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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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要约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就是要约人以直接对话、电话或“微信”语音等方式向受要约人进行要约。书面形式,就是采取交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微信” 文本等方式进行要约。在实践中,要约有多种多样的具体方式:1、商品标价陈列。中国合同法理论认为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但仅限于柜台里陈列的或货架上放置的标价商品。对于商店橱窗里对外陈列的商品,更多地具有招揽顾客以及展示的作用,所以通常视为要约邀请。2、自动售货机的设置。自动售货机属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3、悬赏广告。有学者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以行 为做出承诺,指定行为完成,合同成立,此时,广告发布人基于合同义务向相对人支付报酬。但也有学者认为悬赏广告不属于要约,而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发布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视为设立债,广告发布者受这种债的约束,是债务的承担者,而指定行为的完成是债的发生条件。4、构成要约与否需要具体分析的情形:(1)公用事业。如水、电等。在中国,对公共事业的若干行业,如市内公共交通、邮政服务,学界通常认为市内公共汽车站和沿街邮筒的设置是要约。而对外旅客运输合同,乘客购票是要约,承运人出售车票才是承诺。(2)普通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只有当符合要约的具体要件时,才属于要约。商业广告视为要约的条件有: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广告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直接交易意图;广告的提议须包括将要制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以商品房作为合同标的,在要约构成上则又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案例:2015年,A和B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购买B的商品房,B的商业广告中载明:“某金宝街将打造西北第一条拥有户外天幕的商业步行街。天窗、室内商业街、屋顶花园等丰富元素将共同打造出又一城市购物中心的综合魅力。商业街通过天幕、连廊、连续的商业景观、楼梯等将地上三层商业设施及地下空间连为一体,大大丰富了室内及室外空间的景观及趣味性。”后A以B未做到商业广告中写明的内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本案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中所涉及的天幕、假日广场、扶梯等实质内容部分应视作要约。但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杨某提供的照片、宣传资料等证据来看,仅能看出涉案房屋并未达到其在宣传时所渲染的经营氛围,并不足以证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售卖房屋。

要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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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对要约人以及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包含如下内容:

生效时间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向对话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要约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存续期限

若要约上注明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在确定何为合理期间时,通常要考虑要约人的期待、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必要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的必要时间( 有些场合包 括咨询、试验样品等)以及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时间。

撤回

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因其他原因的考虑或者发生了不愿再订立合同的情形,于是希望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这在实际生活和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故法律为保护要约人的这项权利, 特别规定了要约撤回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要约已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这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生效之后,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以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得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是: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可能已经作了承诺和履行的准备,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可能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要约撤回没有这样的问题。

我国的规定

我国的规定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中国法律规定,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销,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以撤销。包括如下情形:(1)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2)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撤销要约;(3)要约人坚持受要约人予以答复;(4)从行为中推定出要约系不可撤销。例如:A向B发出要约,希望他在3个月内修复三幅画,B回复,其需要先对一幅画尝试修复,然后在五天内回复。A答应了,此时A在5天内就不得撤销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形,不得以受要约人自己的表白、受要约人的实际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一个理性人的能力作为标准加以判断 。判断标准是:(1)要约中没有承诺期限,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使用的言辞足以使受要约人相信,在合理的时间内,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承诺而成立合同;(3)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他国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看,要约撤销问题在不同法系之间存在着严重不同甚至是根本对立的规定。一是普通法模式,以英国法为代表。相关规定为:不管要约是否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 皆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自由撤销要约。二是罗马法模式,以法国法为代表。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如果撤销权的行使损害了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要约人则应赔偿此种损失。三是德国法模式。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5 条的规定,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除非其排除了要约的约束力。即只有明确被排除约束力的要约,才可被撤销。

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可以整理为: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广义的拒绝包括明确表示拒绝以及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不予回复,此处指明确拒绝。2、受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的,受要约人未于此期间承诺,该期间届满时即失去效力。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间的,对话为要约者,受要约人未立即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非对话为要约者,在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间内未收到承诺时,要约即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表明受要约人已经拒绝了要约,但为了鼓励交易,可将之视为反要约。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如果未来的合同需要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本人履行,或者以本人的存在为条件的,此时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要约就消灭。若不属于此种情形,要约仍然可以继续存在。6、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要约人于要约发出后丧失行为能力,要约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是要约中有相反的意思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特别重视本人的,此时要约因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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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依《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它与要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非常不同,需要加以区别: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则欠缺缔结合同的目的的行为,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通知。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行为。2、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方当事人获得了信息,从而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3、从法律的规定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其规定。例如,《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这些文本的发起人以希望更多的人认同并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并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这些都属于要约邀请,当被邀请的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做出相应的出价、投标、认购等行为时,这些行为则为要约。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明确、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等加以判断。4、要约人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人带来任何义务,相对方发出要约也并不是因为要约邀请赋予了其资格。相关案例:2011年初,陆某邀请张某1、张某2投资某公司,后该公司向二人提供了股权证明。2014年3月4日,陆某向张某1、张某2出具一份《股权收购承诺书》,内容:本人愿意收购张某1和张某2投资的公司股权。以上股权收购款于2014年3月31日前结清,特此承诺。然而陆某、某公司出具该承诺书后,经张某1、张某2多次向陆某、某公司及其家人催讨,陆某、某公司均未能支付收购款,张某1、张某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某公司共同支付张某1股权转让款。法院认为:要约是可以撤回或者撤销的,张某1、张某2提供的《股权收购承诺书》确定了股权转让的标的物、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内容,已具备合同的主体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属于可撤销的要约。陆某对股权金额及支付时间约定明确,可构成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按承诺的约定履行义务,其辩解现因经济困难,待有钱时再履行协议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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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含义与功能
  2. 法律规定
  3. 要件
  4. 要约的形式
  5. 要约的法律效力
  6. 生效时间
  7. 存续期限
  8. 撤回
  9. 撤销
  10. 我国的规定
  11. 他国的规定
  12. 要约的消灭
  13. 相关概念
  14. 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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