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的本质、价值和目的
- ▪ 法的本质——自由意志的定在
- ▪ 法的价值——抽象法与实在法
- ▪ 法的目的——争取理性的实现
- ▪ 法与道德
- ▪ 法与政治
- ▪ 法与人类生活
- ▪ 黑格尔的立法思想
- ▪ 黑格尔的司法思想
- ▪ 法律应公开
- ▪ 司法独立
- ▪ 黑格尔的国际法思想
- 5 主要影响
- ▪ 哲学影响
- ▪ 对马克思主义产生深远影响
- ▪ 促进了西方政治学的发展
- ▪ 促进法哲学研究方法上的更新
- ▪ 社会影响
- 6 作品特色
- ▪ 全新的哲学角度
- ▪ 内容全面庞杂
- ▪ 客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因素
- ▪ 辩证法特色
- 7 争议
- ▪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批判
- ▪ 家庭、社会和国家关系的争议
- ▪ 宗教观的争议
- ▪ 自由观的争议
- ▪ 保守派与自由派之争
- ▪ 对于理念和存在的争议
- 8 评价
- 9 名言
《法哲学原理》全称为《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关于国家与法的哲学著作。该书是黑格尔任柏林大学哲学教授后创作的,发表于1821年。
作者简介
编辑黑格尔,G.W.F.(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至1831年11月14日),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客观唯心主义者、辩证法大师,西方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1770年,黑格尔诞生在德国斯图加特市一个税务官的家庭。他在斯图加特上小学和中学,1788年,黑格尔来到图宾根,就读于学制5年的图宾根大学神学院。在此期间,他学习哲学和神学,并开始形成民族宗教观念。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崇尚自由,反对专制,发展科学,遵从理性成为时代潮流。法国大革命对黑格尔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法国大革命的批判反思,贯穿他的一生。获得哲学和神学博士文凭后,黑格尔在瑞士伯尔尼担任家庭教师。在此期间,他写了《耶稣生平》《实证宗教观念批判》和《埃勒西斯诗歌集》三本书。
黑格尔
1801年,黑格尔的父亲去世,之后,他在谢林的帮助下到耶拿教书。在耶拿的早期岁月里,他发表了《费希特和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异》《信仰与知识》和一些论文。1806年10月,耶拿被法国拿破仑的军队占领,黑格尔离开了耶拿。在慕尼黑教育界行政领导尼塔哈默尔的帮助下,黑格尔担任了纽伦堡中学的校长并讲授哲学。在此期间,他写作并出版了《逻辑学》。1816年,黑格尔在海德堡大学谋得了一份哲学教席工作。在海德堡的第一年,他开讲《哲学全书》,该书于1817年出版。后来黑格尔接受了普鲁士教育部长冯·阿顿斯坦的邀请,到柏林大学担任哲学教授。在柏林时期,他完成了《法哲学原理》,并举办了一些讲座,讲座的讲稿在他去世后陆续出版。它们是《历史哲学》《美学》《宗教哲学》和《哲学史》。1829年,他的声望达到顶峰,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1831年11月14日,黑格尔死于霍乱。
作品背景
编辑时代背景
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20年代,普鲁士社会发生急骤转变,开始转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普鲁士自由贵族领导的资产阶级改革和反对拿破仑外族统治的民族解放战争相继爆发。威廉三世的首相卡尔·奥古斯特·冯·哈登堡侯爵继承了拿破仑时代政治改革,宣布工商业自由、取消行会特权等开明政策,黑格尔相应地提出了市民社会和君主立宪制的开明思想。《法哲学原理》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这一时期德国在政治和经济方面远落后于英国和法国,政府的军官和官吏由地主和贵族担任,农民没有得到解放,技术和工商业落后,民族分裂,资产阶级无法为了共同利益在各邦范围内联合,反对封建主义。弱小的德国资产阶级面对国内外强大的封建势力,表现出典型的两面性:一方面有反封建的革命要求;另一方面,又屈服于封建势力的压力,使其革命带上了改良的色彩。在德意志解放战争期间,封建统治者答应人民在战争后实行改革,但在胜利之后,政治诺言没有兑现,充分的宪政亦未实施。国人大为失望,小资产阶级民主运动勃兴。这一运动要求德国统一、实现自由平等,反对新的专制主义。同时,19世纪也是人类法哲学思潮通过批判、继承和扬弃,发生分化和重新组合,并经历大变革的时期,古典自然法哲学内部演化出了19世纪的三大法哲学流派,它们是英国人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哲学、英国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和法国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以及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和分权制学说。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广泛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不再适应现实的要求,逐渐趋于衰落。从自然法哲学内部的三种不同倾向中分化出了分析主义法哲学、哲理法哲学和历史法哲学。以著名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哲学,进一步把法看作自由意志的体现、把理性、公正、正义作为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乃至构建法的基础,努力寻找法的理想状态和价值目标。
作者背景
启蒙运动后,黑格尔一方面受启蒙思想家,尤其是卢梭的影响,接受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代议制、分权论等革命思想;另一方面又反对用革命的手段去变革现实,幻想用理性、道德去改良社会。1797年初,27岁的黑格尔离开伯尔尼来到法兰克福。在法兰克福时期,德国四分五裂的状态以及对法战争的失败使黑格尔深感日耳曼的衰落,他主张统一德国,实行君主立宪制。但封建皇室没有实现黑格尔的理想。拿破仑的失败以及德国激进的民主运动使黑格尔在政治上的思想渐趋保守,他认为人类已经到了立刻实现理性的时机,当时的国家就是理性的实现。由于法国革命和拿破仑的影响,德国各地的广大革命群众,纷纷起来进行争取民族解放的民主革命运动,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不断地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要求实现民族统一。在这种情况下,普鲁士文教大臣邀请黑格尔到柏林大学担任哲学教授,以求平定人心。来到柏林后,黑格尔看到普鲁士社会在学习法国和英国的先进经济制度,在新制度的影响下,普鲁士社会已经有了明显起色。为了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黑格尔不断学习,更新思想。黑格尔到柏林大学之后,公开地为普鲁士国家和政府辩护,赞扬普鲁士国家,为普鲁士专制制度进行合理性的论证。他明确地提出,哲学应该为国家服务。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期间,曾经六次进行法哲学方面的讲座,他的这些讲座,在1821年即他在柏林大学的第三年出版,这就是《法哲学原理》。1819年春,普鲁士发生大学生“政治谋杀”事件,黑格尔作为大学生的精神领袖受邀参加大学生集会。受该事件的牵连,黑格尔的同事被开除公职,他的许多学生遭到逮捕。同时,政府颁布“卡尔斯巴德法令”,对新闻出版进行严格审查,因此,黑格尔在“君王权”“国家”等敏感章节进行多次修改。
主要内容
编辑《法哲学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经典哲学著作之一。书中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序言和导论
主要辨析了法哲学的概念,法和自由意志的关系。他认为法按其本质而言是精神之物,出发点应该是意志,而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这里所说的自由意志和规定性是哲学中的概念。自由意志是哲学里面的一个专业概念,理解为意识选择做什么的决定、就是意志的主动性。规定性亦称“规定”,是事物自身的限定,决定一事物是其自身而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性。
第一篇抽象法
抽象法即抽象的权利,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实现本身。抽象是从众多的事物中抽取出共同的、本质性的特征,而舍弃其非本质的特征的过程。本篇包括三章内容:所有权、契约和不法。所有权包括取得、占有、使用、转让权。这些讨论表明了抽象法作为自由意志在抽象概念中的表现,是如何通过具体的权利来实现自身的。
第二篇道德
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所以道德是一种特定于内心的法。本篇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故意是法理学名词,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第三篇伦理
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本篇分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市民社会(包括市民社会所需要的体系、司法和警察与同业公会)国家(包括国家法、国际法及世界历史)。黑格尔在伦理篇中主要讨论的是伦理实体性和义务的问题,主要论述了个体和实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义务对个人的规定和限制,以此达到个人的解放和实体性的自由。
作品目录
主要思想
编辑作为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代表作之一,《法哲学原理》是的主题在于探讨法、道德、政治和人类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在该书中,黑格尔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法的含义的深刻解析,以法的本质为基础构建立法理沦及精辟的司法思想。
法的本质、价值和目的
黑格尔探讨了法的本质、价值和目的等方面。他认为,法的本质在于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人类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法的价值则体现在其能够为社会和人类带来自由、平等和安全等方面。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类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完善。
法的本质——自由意志的定在
《法哲学原理》基本上是黑格尔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体系中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在这里,黑格尔提出的法并不是通常人们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即法律),而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法。黑格尔认为,除了法律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的法。自由和法不可分。法是一种意志,一种精神。而意志和精神的本性是自由,所以,自由也是法的规定性。
法的价值——抽象法与实在法
抽象法是客观法,是自在的法,是人们自然享有的普遍权利。实在法就是作为法律的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实在法具有普遍性,规定性,可知性和可变性,是一种普遍为人知晓的、将所保护的东西加以明确规定、对一切人有效的不断向完整性接近的行为准则。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各种需要,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的满足得以实现。这就是需要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个人的权利得到司法的保护,因此产生了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符合抽象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的目的——争取理性的实现
黑格尔把法提升到规律的角度来认识。他认为自然规律存在于客观之中,而法要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黑格尔认为,法是被设定的,既可以与人们的内心要求相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人们要求在自身中有衡量法律的尺度,这样就会产生客观存在的理念与人们的任性之间的矛盾。所以,法律作用的发挥,最根本的就是争取理性的实现,让人们从理性上去认识法律。
法与道德
黑格尔在书中首先分析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是道德的体现,是道德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化。同时,法也受到道德的约束,而道德则从法的执行中得到规范。这种关系使得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规范体系。
法与政治
黑格尔探讨了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是政治的基石,是政治权力的体现。政治必须通过法来实现其目的,而法则是政治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这种关系使得法与政治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社会权力的基础。
法与人类生活
黑格尔还探讨了法与人类生活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是人类生活中的必然性,是人类生活的保障和引导。法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保障了人们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关系使得法成为人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的立法思想
黑格尔认为,立法要考虑历史性和民族性。在他的思想中,实定法的实定要素有三个,分别是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一个法律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他认为,实定法的制定要考虑国家的历史性和特殊的民族性。这对后世的立法依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黑格尔主张公布成文法。他反对用习惯代替法律。黑格尔认为,习惯法区别于法律的是,习惯法是主观和偶然的被知道,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很模糊。他也反对英国的普通法,认为其中包含了惊人的混乱,容易给法官造成混淆。他极力主张,一个文明民族应当自己编篡法典,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黑格尔也认为法应不断发展完善,法具有完备改进的可能性。法不仅要用理性去认识,而且也只有在理性中才能发展。黑格尔赞成君主立宪制也认为分权是必要的,这是他进步的一面,为新兴资产阶级参政开辟道路。但他改造了孟德斯鸠和洛克的三权分立模式。他的观点是: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王权是顶峰,是整体的代表,是绝对的、世袭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王权至上,限制立法权,贬低社会市民,是他保守的主调。
黑格尔的司法思想
黑格尔认为,应由法院来适用实在法。在抽象法阶段,不法行为所侵犯的是个人的权利,对付不法的方法是复仇,即以暴力对付暴力;在实在法阶段,个人的所有权和人格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任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权利,而且侵犯了整个社会利益,因而具有社会危险性。
法律应公开
黑格尔主张审判公开。黑格尔认为,尽管法院审理的案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它所适用的法律却与一切人都有利害关系,因此需要公开审理。这样,一方面使大家闻悉其事;另一方面,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够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利。总之,实在法旨在确保人们享有的普遍权利。黑格尔还主张法律本身的公开。他认为,“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法律应该公布是属于主观意识的权利”,个人既然有权利诉诸法院,他也就必须知道法律,否则这种权能对他来说毫无益处。
司法独立
在黑格尔的思想中还体现着司法独立的观点。他认为,“司法应该视为既是公共权力的义务,又是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以个人授权与某一权力机关那种任性为根据的。”必这只有在近现代社会才能做到。黑格尔反对和否定主观任性,认为司法应独立。这对于人们今天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黑格尔的国际法思想
国际法是从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法律,调整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黑格尔指出,国际法具有下列重要原则:一是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说拥有主权,是独立的,因此它有权首先和绝对地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即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二是恪守契约的原则。国与国关系根据条约确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义务的根据,应该遵守。但是该原则受到主权原则的制约。如果某主权国家不遵守条约,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来制裁。国家间的争端只能通过战争解决。在战争中,各国关系主要以国际惯例为依据。由于缺乏超国家的权力,因此不免带来战争。为了避免战争,需要世界精神。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世界历史中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利。
主要影响
编辑《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保守的社会政治伦理观点的集中反映,是他由自由思想家转变为保守思想家之后创作和出版的著作,这部书奠定了他的官方哲学家的地位。
哲学影响
对马克思主义产生深远影响
《法哲学原理》不仅影响了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学、国家学说,而且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正是在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和反对国家观的批判中,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并进而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创立了科学的国家理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政治经济学建构直接启迪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法哲学原理》启迪了马克思的理论视阈。马克思在批判分析黑格尔法哲学之后,以市民社会、劳动和政治经济学为基本视阈展开了经济问题的系统研究;《法哲学原理》启迪了马克思的研究路径。马克思在黑格尔的直接提示下,通过对亚当·斯密、萨伊、李嘉图等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摘录和笔记开始系统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法哲学原理》启迪了马克思的思维方法。马克思在哲学与政治经济学的融通中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理论,解剖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促进了西方政治学的发展
《法哲学原理》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它将自柏拉图以来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发展到了顶峰,由此开始被实证主义哲学取代。同时《法哲学原理》对19—20世纪西方政治学的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黑格尔对国家地位的强调,对19世纪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族统一运动有指导意义,西方政治学在其影响下产生了国家主义理论。
促进法哲学研究方法上的更新
该书第一次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引入法哲学研究,努力使逻辑的起点和历史的起点一致,第一次为全部历史和现代世界创造了一个全面的结构。同时,它的辩证思维和论述方法,也带动了法哲学研究方法上的更新。
社会影响
由于此书的保守性和革命性共存,唯心论与辨证法同在,因而其社会作用也是两面的。一方面,它受到了普鲁士官方的赞赏。他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国家至上,哲学必须为国家服务的观点。他也提出了普鲁士国家是体现他所倡导的“绝对精神”的最好的国家,认为君主立宪制是现代国家的典范。他的“绝对精神”、国家至上的思想成为普鲁士统治者用来阻遏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革命倾向的工具。把哲学应用来替普鲁士政府服务,这使得他的《法哲学原理》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的保守著作,也成为了政治国家稳固政权的思想工具。另一方面,它受到了激进派的指责。该书序言中“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这一命题,被他们用来指责黑格尔是普鲁士君主的辩护士。
作品特色
编辑黑格尔在1820年将《法哲学原理》完书后,这本书就给众多哲学家和当时的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和影响。这本书的特色鲜明,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书中保守性和革命性共存,唯心论与辨证法同在。这种两重性让《法哲学原理》成为十九世纪哲学的瑰宝也让这本书受人诟病。
全新的哲学角度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的代表著作其中蕴含着十分丰富思辨思维。在书中,黑格尔从哲学的角度去解析法,用思辨去探析法、道德、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促使人迈向自由的意志。书中系统的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展示了黑格尔晚年的思想和理念。但是黑格尔的政治立场站在统治阶级的一方,将哲学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的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这就使他的这本著作的政治观点和立场都偏向保守。
内容全面庞杂
《法哲学原理》一书包括有法权、经济、政治及道德等内容,内容庞大。而且黑格尔全面、深刻而广泛的思想渗透于《法哲学原理》之中,使得《法哲学原理》的阅读难度较大,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才可能读懂。
客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因素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不过是对于逻辑学的补充”。这意味着法哲学是一种“应用逻辑学”。黑格尔以理念来衡量现实事物而非以现实事物来衡量理念,他不是用逻辑来论证“法”,而是以“法”来论证逻辑学,这使得书中蕴含着许多的客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
辩证法特色
《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虽然蕴含了不少的保守成分,但是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黑格尔用辩证法深刻地意识到当时社会的内部联系,诸如对商品生产的分析,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与政治的分析,对道德、婚姻、家庭及教育的观点,都有许多辩证法的具体分析。书中众多的辩证法论证构成了《法哲学原理》的特色。
争议
编辑从1820年《法哲学原理》问世以来,这本书就受到许多不同的评价。大致有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否定的观点认为,这本书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辩护的,因而被奉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肯定的观点则认为,这本书是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黑格尔法哲学是新兴市民阶级的哲学,反映了德国市民阶级的革命愿望。自由派对于黑格尔在书中提出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个命题持有异议,他们认为黑格尔的这一论点是“政治保守主义的绝对公式”。可是无论是普鲁士政府还是自由派都没有看到黑格尔哲学的“革命意义”。马克思借鉴了黑格尔哲学中有意义的部分,发展了他自己的哲学思想。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批判
黑格尔在这本书中保守的政治观念和唯心主义世界观受到了马克思深刻、系统的批判。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书中粉饰现状,试图维护君主立宪制度。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当中批判了当时的君主立宪制度,并认为施行这样制度的国家是被私有财产所统治的、是专制的,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国家,并从私有财产和国家关系上进行了系统的批判。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在政治国家社会中不应该起到决定作用,社会应该奉行理性主义而非神秘主义。他对黑格尔的国家观念进行了改良,从人本主义的角度进行全新的解读。同时马克思用唯物主义对黑格尔的观念进行改进,辩驳了黑格尔的政治观念。
家庭、社会和国家关系的争议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颠倒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关系。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从封建落后的制度当中寻求事例来解释他的观点是不合实际的。马克思在一开始就对黑格尔的论断进行整个纠正,国家应当以个体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前提,这两者同时也是基础和必要条件。马克思提出:“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马克思以个体角度为切入点,以此论证出国家的基础是家庭与市民社会的结论。
宗教观的争议
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两篇文章,即《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批判了黑格尔宗教观。马克思明确指出只针对表面现象也即当时的基督教束缚进行否定是不本质的,造成种种社会乱象并对国家政治不利的根本原因应当是当时施行的政治制度,也就是“国家本身”,而非“基督教国家”。基督教应当同国家政治、国家自身进行区分。马克思对宗教进行批判,目的在于号召社会停止幻想,着眼现实,意识到现实的美好是需要自己通过努力才能实现,而非在虚构的世界之中得来,人的价值应当是追求此生的意义,而非“彼岸”的意义。马克思的思想超越了青年黑格尔学派的宗教观念。。
自由观的争议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于黑格尔“自由”理论的不彻底性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自由观。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其“法权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君主权。马克思对君主主权的肆意妄为十分不满,认为君主的非理性行为将妨碍自由的进程。而黑格尔是站在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的立场之上,其设计的“君主主权”的国家制度,仍是延续着之前的封建制度。两者站在不同的立场,对于自由意志有着不同的理解。
保守派与自由派之争
黑格尔完书之后,普鲁士政府对此书的出版表示欢迎。普鲁士政府的文化教育卫生大臣阿尔腾斯坦在写给黑格尔的信中,赞赏这本书“使哲学具备了对待现实的唯一正确的态度”,使人们不致染上对待现存事物的“有害的狂妄心理”,并称黑格尔为“普鲁士复兴的国家哲学家”。后来,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还授予黑格尔一枚三级红鹰勋章,以表彰他对普鲁士国家所采取的恭顺态度。20世纪后半叶以来,对黑格尔法哲学持否定评价的人愈来愈少,而持肯定态度的则占了上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欧还有一些哲学家提出一个假设,认为1820年出版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是为了应付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而涂上了保护色的版本,并不能反映黑格尔的真实政治观点。他们希望通过对黑格尔此书版本的考证,来解决黑格尔究竟是一个反动的普鲁士哲学家,还是一个自由民主主义者这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关于黑格尔的思想和政治立场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卡尔·洛伊特哈默(KarlLöwith)认为黑格尔是普鲁士国家体制的代表,他的哲学思想反映了保守主义的价值观,强调国家的权威和统一。但是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认为黑格尔的思想可以被解释为试图解决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他对自由意志的强调以及历史的辩证法可以被视为与自由主义和民主理念相关。
对于理念和存在的争议
让-保罗·萨特(Jean-PaulSartre)在他的著作《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ExistentialismisaHumanism)中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了一定的评价和讨论。他对黑格尔的思想持有一定的批评态度。他认为黑格尔的哲学是一种“精神主义”,强调绝对精神和绝对知识的概念,这与存在主义的观点相悖。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他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责任,而不像黑格尔那样将国家或绝对精神置于优先位置。存在主义强调个体的自由和责任,而不同于黑格尔的哲学,后者强调普遍性和绝对知识。他试图为存在主义辩护,将其看作是一种强调人类个体的哲学,与黑格尔的体系哲学有所不同。
评价
编辑《黑格尔》译者张国清:“黑格尔发表于1821年的《法哲学原理》是被后人视为黑格尔最重要、最成熟的政治哲学著作。”普鲁士政府的文化教育卫生大臣阿尔腾斯坦赞赏这书“使哲学具备了对待现实的唯-正确的态度”,并称黑格尔为“普鲁士复兴的国家哲学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雷永生:“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著作,由于直接论述社会问題,黑格尔的庸人气息较多地溢于书页,这也是很自然的。但是,这部书仍然具有革命的、进步的內容,包含有一定的合理因素。”黑格尔研究专家贺麟:“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有全部法权、经济、政治及道德。此书成于一八二一年,是他在活着的时候出版的最后一部大作,是代表他晚年思想比较成熟、同时也较为保守的一部著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吕世伦:“1820年出版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是西方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德国哲学家马克思:“我为《德法年鉴》写的另一篇文章是在内部的国家制度问题上对黑格尔自然法的批判。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同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马克思提出:“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不仅揭露这种制度中存在着的矛盾,而且解释这些矛盾,了解这些矛盾的形成过程和这些矛盾的必然性。这种批判从这些矛盾的本来意义上来把握矛盾。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到处去重新辨认逻辑概念的规定,像黑格尔所想像的那样,在于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有逻辑。”
名言
编辑- “法律的存在就是自由的存在。”
- “国家是自由的现实。”
- “国家是道德的世界,而伦理的基本原则在国家中得到具体实现。”
- “自由只有在具体的伦理生活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 “国家是理性的真实性,是道德的理性。”
- “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自由的实现。”
- “国家是自由的实际存在,是自由的有机体。”
- “国家是道德的代理人,通过它,自由才能得以体现。”
- “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在国家中实现的。”
- “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是人类自由伦理的最高表现形式。”
-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当哲学用灰色的颜料绘成灰色的图画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轻,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 “一种定在总而言之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这就是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 “自由的概念,是哲学的最高概念,因为它包括了一切伦理生活的内在原则,它是所有道德秩序的核心。”
百科词条作者:小小编,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lopedia.cn/350098/